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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4-11 浏览次数:9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法发〔2017〕11号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3)本院提审的案件;(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四、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原则上应当随机产生。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员额法官和案件数量情况,由院庭长按权限指定合议庭中资历较深、庭审驾驭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审判长,或者探索实行由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五、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庭长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上述个案监督情形的,应当主动按程序向院庭长报告,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全程留痕。符合特定类型个案监督情形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院庭长应当通过特定类型个案监督、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查看案件评查结果、分析改判发回案件、听取辖区法院意见、处理各类信访投诉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裁判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信息平台应用,切实推进电子卷宗同步录入、同步生成、同步归档,并与办公办案平台深度融合,实现对已完成事项的记录跟踪、待完成事项的提示催办、即将到期事项的定时预警、禁止操作事项的及时冻结等自动化监管功能。

       八、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公正裁判水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判管理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内部监督合力,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九、院庭长收到涉及审判人员的投诉举报或者情况反映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核实。对不实举报应当及时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查证属实的依纪依法处理。所涉案件尚未审结执结的,院庭长可以依法督办,并按程序规定调整承办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案件已经审结的,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2日


如何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和院庭长办案机制(胡仕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两个文件作为全面推开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配套实施文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在人民法院系统全面深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推进过程中,部分地区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放权不到位。少数院庭长仍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是不敢监督、不善管理。一些院庭长将“去行政化”错误理解为“去监督管理”,把握不好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

 

三是“类案不同判”治理措施乏力,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亟待健全。

 

四是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办简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现象仍然存在。

  作为配套性文件,两个文件的内容各有侧重,但根本目标都是为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生效,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文件印发后,各级法院应当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要适应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放权源自信任,但信任不能替代监督。要想实现放权又放心、放权不放任,必须推动院庭长个案审批向宏观管理转变,改变过去盯人盯案的传统方式,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审判质效的全过程监管,实现由个人化、随意化、碎片化的监管向组织化、公开化、标准化的监管转变。

  二是要强化信息平台应用,确保科技手段有效服务于司法责任制改革。通过推进电子卷宗同步录入、同步生成、同步归档,并与办公办案平台深度融合,实现对已完成事项的记录跟踪、待完成事项的提示催办、即将到期事项的定时预警、禁止操作事项的及时冻结等自动化监管功能。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保证监管职责落实。

  三是要健全分案机制和合议庭组成方式,确保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各级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院庭长分案以指定分案为主,推动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审理。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原则上随机产生。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

  四是要大力推进院庭长办案工作落实到位。院庭长办案是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院庭长入额不办案,偏离了改革的方向,也难以令广大法官服气;反之,院庭长带头办案,大家比能力、比专业、比水平,领导干部抓改革就有了底气和说服力。院庭长入额后不仅应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而且要亲自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的,应当严肃问责、退出员额。各级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法院审级、领导职务、所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等因素,科学测算院庭长平均办案量,确定领导干部办案数量底线,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五是要探索建立健全保障院庭长办案的工作机制。通过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廉政监察员、行政事务助手、审判辅助人员、精简会议文件、压缩管理流程等,保证院庭长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办案上。按照中央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办案情况督察通报制度,探索实行院领导办案情况由上级法院考核、庭领导办案情况由本院考核的分级考核制度,切实让院庭长真办案、多办案、办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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