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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尊重法院和法庭的程序性规定介绍

发布时间: 2018-07-18 浏览次数:3819

  依照《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意见和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镑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可 见 ,法律在确立律师特定职业豁免权的同时,也规定律师不能利用这种职业豁免权作为不尊重法院和政府机关的理由,如果律师有不尊重法庭的行为,依法将面临纪律惩戒处分,甚至于受于法律追究。当然,对于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休庭后向法官个人或其主管部门口头或书面提出。

  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专条规定,律师在执业实践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

  (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在司法活动中,律师的参与,对于司法活动实现真实和公正的目的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在司法活动中,对真实的追求主要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审判方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得以实现。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刑事公诉案 件 中 ,法院在掌握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刑事自诉案件中,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证据,人民法院则裁定驳回自诉;民事、行 政 案件 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否则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现在法院审理案件采用抗辩式庭审方式,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据的质证过程。因 此 ,律 师 要 想 在一个 案件 中获 胜,也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律师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收集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材料,并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材料及观点提出反驳意见,在此基础上依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理解,提出有利于委托人的意见,从而使法官能够兼听各方的意见,并遵循一定的规则,认定事实,作出裁判。但是,律师不能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一味地追求维护其委托人的利益,不择手段,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这些行为,都是妨碍司法活动对真实的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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