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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利益冲突的回避义务介绍

发布时间: 2018-07-18 浏览次数:3957

  利益冲突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面临的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重大问题,如何有效地识别并处理利益冲突问题,也是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的重要事项。在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 ,内部都设立专门负责检查处理本所律师代理的业务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问题的部门,并创设有专门处理这些问题的计算机程序,以避免律师出现不当执业行为。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执业的基本称职性决定的。为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根据法律和事实,为委托人提供全面公正的法律帮助,是对律师的起码要求。

  如果律师与委托人、准委托人之间以律师代理的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要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必然使律师陷入自相矛盾的两难境地,也无法消除委托人的顾虑。因此,律师对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要加以回避,是十分必要的。

  《律师法》第 3 9 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法》这么规定的理由是:

  ①同一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正是由于利益冲突不能调和才发生争议,律师同时接受互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就很难保证不偏不倚的同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②作为委托人的律师,应当忠实于委托人,不能做出有损委托人利益的事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不论是在一审还是在二审均不得同时或先后为双方担任代理人。而且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也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四 )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

  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对此,《律师法》第 4 0 条 第 2 项和第 3 项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为律师是为•了解决当事

  人争议而履行职务的,所以律师不应当介人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之中,更不能将谋取当事

  人争议的权益作为从事代理活动的目的。如果律师为了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而提供

  法律服务,就不可避兔地利用执业便利和通晓法律的优势,欺骗当事人,从而损害当事人

  的利益。

  委托人之所以授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是基于对律师的信任,所以律师应

  当尽职尽责,忠诚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一旦接受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对方

  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往往就会背弃委托人的利益。所 以 ,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

  人的财务或其他利益,更不能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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