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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该赔多少?游客试戴售价30万玉镯摔断被吓晕(附:翡翠手镯索赔案例)

发布时间: 2018-04-11 浏览次数:1050

近日,一名女游客在云南瑞丽试戴一只售价30万元的玉镯时,不小心将玉镯摔断,当场吓晕。经当地宝玉石协会评估,损坏的手镯市场价值18万元。当事双方就赔偿条件无法达成一致,决定提请民事诉讼。

手一滑 “天价”镯子断成两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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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据该女子介绍,进店里后发现这只镯子很漂亮,就试戴了一下,当得知这只手镯价值30万元后,觉得自己没购买能力,就想立刻取下。没想到取下来的时候一个手一滑,手镯“啪啦”掉到地上摔成了两截。

摔碎玉镯后,店里的人一直在劝慰她不要紧张,都可以好好商量,但女子还是因太过紧张而晕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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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宝玉石协会评估价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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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当地宝玉石协会对该玉镯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条翡翠手镯市场价值人民币18万元整。评估意见还指出,损坏手镯可以使用镶嵌包金方式修复,依旧美观可以佩戴。评估是根据当前瑞丽手镯市场进行,仅供参考

游客试戴售价30万玉镯摔断被吓晕,究竟该赔多少?

当地珠宝玉石协会对该手镯的市场价评估为18万元人民币,该评估价格可以作为双方和解的一个价格依据,如果该游客对该评估价格不予认可的话,该评估价格不能作为起诉认定具体赔偿金额的价格依据。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应为:

1.双方的过程责任划分(如店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店员没有对游客试戴进行安全提醒和指导,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游客的部分赔偿责任) 2.被摔坏的手镯的具体价值是多少?(目前来看是本案的最大的争议焦点)。如果双方达不成具体的赔偿方案的话,店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游客赔偿,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店主需要法院提供该手镯的具体价值的证据材料,此时可向法院申请通过专业的第三方珠宝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然后根据双方具体的过错责任来确定赔偿金额。游客在赔偿该金额后,该摔坏的手镯应归游客所有。 

附:酒店用餐因地滑摔坏翡翠手镯索赔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08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婷。

委托代理人杨建梅,上海市申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宇洋,上海市申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秋林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秋林。

委托代理人俞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如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婷诉被告上海秋林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阁酒店管理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婷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梅、徐宇洋,被告秋林阁酒店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磊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本院根据原告刘婷申请,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测和评估。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顾江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华萍、人民陪审员吴凤鸣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24日继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婷的委托代理人徐宇洋、被告秋林阁酒店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刘婷诉称,2013年7月24日11时30分许,原告在被告经营管理的《国际人才城酒店》餐厅用餐时,由于被告工作人员清洁地板后湿滑,导致原告摔倒,造成原告手腕受伤以及手腕上佩戴的翡翠手镯碎裂。现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翡翠手镯)经济损失5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秋林阁酒店管理公司辩称,确认原告在被告餐厅用餐时摔倒,但无法确认原告摔倒时佩戴以及摔碎了翡翠手镯,同时无法认可原告主张的翡翠手镯的价值。另外,被告在酒店大门入口处常年摆放小心地滑的告示牌,原告未予注意,故原告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原告佩戴了翡翠手镯,但原告在公共场所进餐时不应佩戴该贵重物品,被告对此并无过错。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11时30分许,原告至被告经营管理的位于本市浦东新区科苑路XXX号《国际人才城酒店》餐厅进餐。原告在餐厅自助餐取餐区取餐时,被告工作人员同时在取餐区清洁地面,致地面湿滑,清洁过程中,被告未尽告知提醒义务,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原告不慎滑倒,造成原告手腕上佩戴的手镯破碎。此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故原告提起诉讼。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中宝宝玉石鉴测中心对上述破碎的手镯进行检验,鉴测结论为:上述手镯为翡翠手镯(俗称A货)。之后,本院又委托上海平正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翡翠手镯在完好状态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2014年6月20日,上海平正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6月16日上述翡翠手镯在完好状态下的价值为27,000元。原告已预付鉴测费500元、评估费4,000元。原、被告对上述鉴测结论和评估结论均无异议。原告根据评估结论变更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餐饮发票、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视频资料(现场录像)、照片、证人证言、鉴定证书、翡翠手镯(实物)、检验报告、评估报告、鉴测费发票、评估费发票,被告秋林阁酒店管理公司提供的照片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在被告餐厅滑倒系因餐厅地面湿滑导致,而餐厅地面湿滑是因被告餐厅工作人员在原告等就餐的同时进行地面清洁工作所致,故原告滑倒与被告不当清洁行为致地面湿滑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无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在清洁地面时在现场设置过警示标志或对就餐人员进行过口头提示,对此,被告也有过错。而原告对此并无特别应该予以注意的义务,而且,即使原告可注意到地面湿滑,因地面湿滑也有可能导致摔倒,因此,被告认为是原告自身未注意提示牌警示而不小心摔倒,缺乏依据,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原告现根据评估结论主张翡翠手镯的经济损失27,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秋林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婷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5元,由原告刘婷负担人民币710元,被告上海秋林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85元。鉴测费人民币500元、评估费人民币4,000元,合计人民币4,500元,由被告上海秋林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江平

代理审判员唐华萍

人民陪审员吴凤鸣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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