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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400万房产1元转给母亲!是孝子?还是在犯法?

发布时间: 2018-04-11 浏览次数:999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现在,1元钱能买什么?

 

“买俩馒头”

 

“买一份报纸”

 

“坐一趟公交车”

 

“买两包促销榨菜”

 

“买一瓶矿泉水,便宜的那种”

 

“粘牙糖是不是还能买10包?”

 

“青菜能买一些吧”

 

 


我们能想到的就是这些吧!

 

但是,小编今天要告诉你的是,1元钱能换来一套价值400万的房屋!

 

 

对你没有听错

 

就是一元!

 

故事的真相是这样的:

 

李奇(化名)驾车撞伤行人王然(化名),导致王然身受重伤,身体瘫痪,法院判决李奇赔偿王然各类损失160万元。判决后,判决生效后,李奇仅赔付了10万元便不再继续赔付。甚至将自己名下价值400万的房产让给母亲,价格仅为一元。为的就是逃避赔偿。受害人家属将李奇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奇及其母亲之间的房产转移行为。庭审中,李奇的母亲辩称,李奇名下的房屋本是自己出资购买,购买后登记在儿子名下,对于李奇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自己不知情,故不同意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受害人王然与肇事人李奇经法院判决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法院判决内容,李奇负有及时、全面地向王然履行判决所确定内容的义务。本案中,李奇在交通事故诉讼期间将自有房屋出售于其母,且出售价格仅为一元,对王然的债权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故王然及家属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这次房产转让行为。

 

法官表示,根据现有证据,该处房产合同是肇事人李奇所签,房贷也是李奇所还,没有证据证明李奇母亲出钱购买,即使能够证明,转让房产行为也可以被撤销。

 

在上面的案例中,整个中心就是债权人撤销权!接下来,小编要跟你好好聊聊债权人撤销权这一制度!

 

债权人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1、实体法上的效果

 

(1)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2)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

 

2、诉讼法上的效果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受益人、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

 

1、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

 

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未取得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的减损责任财产影响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律师代理债权人此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3、如果债务人赠与、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等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设定债权之前,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要谨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4、若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作出减损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首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在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再行提起撤销权诉讼。

 

5、虽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系恶意低价转让,但他们之间的转让行为已经被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债权人作为案外人,在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6、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在无法自行取得证据时,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在举证期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委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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