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荆某辉、姜某军,在恒山区红旗乡民主村4组西面的西大岗,即鸡西林业局胜利林场施业区17林班14小班的天然林内,盗伐天然柞桦林木50余株,造材208根,偷运至五间房屯北面的空地存放。2017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荆某辉雇佣的车准备将已盗伐的林木装车运走时,被胜利林场工作人员查扣。经鉴定,被告人荆某辉、姜某军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9.73立方米。被告人荆某辉于2017年11月22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姜某军于2017年11月23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02 审理过程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恒检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某辉、姜某军犯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某辉、姜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3月23日宣判。 03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 什么是盗伐林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