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经说过,对于食用农产品的快检结果可以作为处罚依据,遭到非议!今天,我结合食品安全法及释义再来说说这个问题。
一、何种快检有效? 大前提是——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 众所周知,近年来各地监管机构加大了快检设备采购的力度。然而,由于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制定和公布的滞后,导致各地的已经采购、使用的快检设备、仪器成了一堆不是废铁的废铁。即使使用,得出结果也只能停留在初筛的层面上,造成浪费和其他!
二、快检结论的采用: (一)对检测结果确定的,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二)对结果不够确定的,法律赋予了“暂时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效力。 (三)对于不确定的快检结论,要进行确定检验,方可作为处罚依据。
三、快速检测方法的设计原理及预期效果: (一)设计原理: 食品安全检测的技术和方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快速检测具有快速、简便、灵敏等特点——快检在当今的食品安全检测中具有特殊意义。也就是说,它的设立原理是快速、简便、灵敏。 (二)预期效果: 在法律制定时,国家期望一步到位,将快检作为处罚依据。 具体地说,就是对于快速检测方法得出的检测结果能够确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复检。同样,此时企业也可以放弃复检的权利(如果企业放弃复检的权利,就可以直接用于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这样就减少了一个检验环节,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
四、结论: (一)定性的快速检测: 而今的快速检测,尤其是国家批准的快速检测方法,基本上在做到快速的前提下,得出的结果也越来越准确了——这里着重体现在“定性”方面。如果还是只强调快检的初筛作用,而不去承认其法律效力就会造成资源浪费和执法效率的降低。比如,食用农产品的快检问题(鲜活易腐产品),因为法律规定复检是最终结论,所以,此时作为食用农产品的快检(必须是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就相当于普通食品的初检(如果企业不提出复检要求),是可以作为处罚依据的。否则弊端多多,也不符合立法初衷。 (二)定量检测的快检结果: 如果定量的结论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怎么处理呢?毕竟法律和法律释义均没有给出此时的结果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依据。所以,对于定量的检测不合格的结果,就要往下走,即再行抽检。此时的再行抽检,就是初检。所以说定量检测的快检不合格结论不可以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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