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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律最大的“悲哀”,莫过于你还不认识国情现实

发布时间: 2018-06-01 浏览次数:1436
 
国情现实——教育与实践的共同课题
 
大家好,欢迎来到plus演说会。教育的终极目的,是培养人才;而从教学内容来看,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最直接的人才无外乎两类,法学研究者和司法实践者。我来自实务部门,所以今天,我
 
想从实践工作的角度,和大家聊聊对法学教育培养实务人才的期待。
 
 
我想问一下今天在座的同学,扪心自问,同样是法官,同样是法庭,一个马背上,一个阳光下,咱先别管长相如何,哪一位更符合你心中未来的职业人设?我想答案是不言自明的。我再请问
 
今天在座的各位一线实务部门的同志,哪一位的人设在现实中更多一些?我想答案也是不言自明的。
 
 
那么问题来了,虽然这两个形象都是演绎出来的,但到底哪一个才更接近于真实的司法官呢?与其回答这个问题,不如让我们思考另一个问题,同一套制服下的司法官,怎么在大家心目中的
 
差距这么大捏?其实答案不复杂,这两种对司法官的形象理解之间,只隔着一样东西,叫做国情现实。
 
曾经有人批评,说实务部门的同志总是喜欢用“国情”做挡箭牌,国情似乎成了最佳的借口。实话实说,在我还是一名法学生的时候,我也有这样的感觉。然而工作了十五年,这种感觉变得
 
五味杂陈。
 
我曾经经手过一起案件。
 
“ 
一群无赖,光天化日,冲进民房,抬出了正在午休的老大爷,并且用推土机掀翻了民房的屋顶,在此过程中,大爷受了轻微伤。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一点问题都没有,这种案例简单到连被
 
出成一道选择题的资格都没有。但是,他们为什么要抬出老大爷?这是现实中执法者必须要问的,于是就这一个问题,牵扯出了房屋权属,经济纠纷,土地性质,老人赡养,子女就业,甚至
 
改革开放前后的历史遗留问题。被这些问题还原后的故事异常复杂,土地局、开发商、镇政府、老大爷、大女婿、小无赖悉数登场,好不热闹。
 
 
当时的我,真希望这个案子只是一道司法考试的选择题,因为我只要选择一个定罪量刑就可以了,然而现实是不能就案办案的,案结事了是基本要求,我说检察院只负责刑事定性,老大爷说
 
拿不到房子我死在你面前,我问开发商你凭啥拆房,开发商说危房和违建难道不该拆么?我问城市户口凭啥能拿到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大女婿说你好好看看土地局的大印。我说历史遗留问题
 
,有关方面能不能帮助补贴一下,镇政府说,规定在此,我们已经尽了力了。一趟趟跑,一遍遍说,一次次听,最后总算是法律、权益、人心、人情各得其所,我也算不辱使命。最后看着老
 
大爷的脸,我突然对赵本山那句话很有感悟,案子已经不是那件案子了,但你大爷终究是你大爷。
 
 
如果我说所有的案件都是这样长相奇特,那么我错了。但如果大家认为这是实务中的特例,那么,对不起,您错了。现实中发生的案例,有时候不仅比虚构更复杂,而且离奇的难以用想象来
 
描画。一个盗窃案,小偷因为力气小,分五次搬运电瓶组就可能引发估价结论的彻底颠覆;一个抢劫案,可能因为一份村委会对年龄的造假证明,就会导致审结效率的大大降低;一个诈骗案
 
,一群被害人可能会手挽手出现在你办公室的门口,要求释放被告人。一个刑法第六十七条,短短几十个字,在实践中就可以引发九种不同的变体。等首、误首、准首、错首、陪首……总而
 
言之,让你怀疑神马是自首。
 
 
而这些还仅仅只是刑事案件,我相信在光怪陆离的现实案例面前,民事借贷、分家析产、行政诉讼还有劳动仲裁的司法者们,比我更有发言权。
 
所谓国情现实,不是一个空洞的词汇,它包含着社会环境、理念习惯、经济水平、道德传统乃至历史人文的纠葛与冲突。
 
 
虽然说,法律是一般社会现象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社会经验的理论化和规范化,但是,在将一个法律条文重新还原成社会现象时,我们往往会忽视当初概括和归纳它的初衷。有学者说,立
 
法没有原意,好吧,但立法一定有初衷,而这初衷的出发点,就是国情现实。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一个法律人,如果忘记了国情现实的存在,就等于忘记了法律的初心。
 
 
法学生们,从家门走到校门,尚未踏入社会门,在不接触国情现实的情况下,即便可以熟练的背诵法条,即便可以对着用短短几十个字归纳出的案例做出正确答案,恐怕离真正理解法律的初
 
心,还有相当的距离。
 
 
他们都是我带过的学生,其中不乏430、440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的。然而当我问他们,在工作岗位上最大的困惑是什么的时候,这些经手过天下第一考洗礼的骄子们,给出的答案出奇的一致:
 
老师,我觉得在学校里学的,在现实中好像都用不上。可能有人会说,这不奇怪,学校肯定是理论教学为主,有哪个学科的学生是一毕业就能独当一面的?没错,但是相比其他学科,法学实
 
践的结果是最直接、最真切、最实质性的影响一个人的权益乃至命运的,所以对法学毕业生的实践能力要求更高一点,适应速度要求更快一点,不仅是对法学教育的期待,也是尊重。也正因
 
为如此,当下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隔着国情现实两两相望的情景,才会显得尤为不协调。
 
法律是一门需要积累与沉淀的学科。但这种积淀并非一定要等到踏上工作岗位后,才能开始。一方面,老师们需要更多地注重学生通识的培养,更多融入社会实践、案例教学的方法,就像我
 
们华东政法大学,已经有了文伯学院,专门从事这方面的教学研究。另一方面,法学生们,也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有意识的、自发性的积累对法律初心的认知。我想,这种认知,无外乎三个
 
方面。
 
所以,当模拟法庭缺少了实务中关键的这两环,证据思维的训练就如同一辆丢失了两个车轮的自行车,无论我怎么努力去踩脚踏板,都是举步维艰。
 
其一,走出校园,主动感受。
 
 
即便是在写一篇老师布置的论文,也不要把所有的希望寄托给中国知网。这是一幅拍摄于2001年的照片,照片里的年轻人正在前往重庆綦江一个偏远山村的路上,他们去的目的,是为了写一
 
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调研文章,跋涉了300多公里,他们终于如愿以偿在当天晚上赶到了村里,旁听了村委会,而那个村委会的主要议题,是要不要用公款给村长办
 
公室换一个灯泡。那个穿着红色T恤的年轻人,就是17年前的我。上海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相比于村长的电灯泡,更热门的议题应该是IPO、融资、自由贸易、跨境通,虽然内容不同,但我想
 
,感受国情现实的方法应该是一样的。
 
其二,现象之外,多问为什么。我相信,如果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定听到过这样的责问,中国法院无罪判决率太低了,在今年两会期间,有专家学者还专门提出过意见。无罪判决率低,
 
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原因真的是如专家所说,法院的工作质量有待提升吗?如果能深问一步,你可能就会发现,其实不尽然,因为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和有罪判决
 
的证明标准,是一样一样一样的。
 
 
但是,如果还能再深问一步,为什么刑诉法要这样规定,可能你就会找到关于国情现实的又一个答案。
 
其三,学会法言法语之外的通俗化表达。
 
 
法言法语是法律人基本的表达素养,然而面对未来的工作对象时,你会发现,不管对方是地位显赫还是身份平平,是腰缠万贯还是家徒四壁,你用法言法语是很难与他们沟通的。我在指导模
 
拟法庭的时候,听到学生讲过这样一段话“从客观归责的角度说,造成法不容许的结果的,并非只有被告人,即便是属于累加的因果关系,也应该区分因果关系的判断层次,有谁能说,介入
 
因素不能导致救难历程的阻断呢?”我不无担忧的说,同学,你说的很好,但是,在法庭上,要说人话。
 
 
法言法语是高度概括的术语,但说理释法必须要将术语还原成能够被国情现实接纳的通俗语言。对法言法语不会进行通俗化的解释,就好比你学了一套少林长拳不会拆开用,到头来只是学了
 
一套广播体操。会说“autonomy in civil rights”不是本事,能把它翻译为“民事权利中的意思自治”也只是基本要求,会解释成“上杆子不是买卖”才是真的驾驭。说到这里,给PLUS打
 
个广告,我们发起这个平台的初衷,就是为了让更多的法律人用通俗的语言,讲述法治的思考。
 
让我们回到这两个形象,到底谁才更真实,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不重要了。你可以居庙堂之高,可以处江湖之远,可以服务纽约的华尔街,也可以服务上海的华阳街,未来成为哪种形象
 
的法律人,是可以自我选择的,但身处的国情现实,却是我们选择不了的。这并不单单是指社会环境,更重要的是,我们沿袭的传统、传承的文化、秉持的道德和承载的历史已经融入了我们
 
的血液,成为了我们身体的一部分,换言之,我们每个人,都是国情现实的一份子。应当承认,国情现实与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之间,还有差距。但这并不代表法律人就束手无策,方法可以
 
变化、视角可以调整,但只要我们心中的法治信念不变,积沙成塔、集腋成裘,就一定有让这种差距消弭的一天。这就好比把法治信念的种子种在国情现实的土壤里,要健康的生根发芽,就
 
必须理解和适应土壤,也许在未来的路途上,种子无可避免的会面对土壤所带来的困惑、阻力甚至是无奈。但只有尽早地感知和体会它,尽早地理解和尊重它,才能尽早地让信念的种子破土
 
而出,才能谈得上用开花结果的养分去一点一点的回馈它,影响它。直到有那么一天,去改变它。而这,一定离不开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的共同努力,共同呵护与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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