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对违反城市规划、乡镇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设有强制拆除的权利,但实际实践情况却不甚理想,部分地方政府怠于履职。违建由于没有经过评估或者非法用地,一般都会对四邻的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作为相邻权人,应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 试看一案例: 2010年7月,某散户户主沈某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父遗留的旧房拆除,新建和扩建新房,严重影响了其邻居叶某的通行和采光。2010年7月9日,叶某向当地规划局举报了沈某的违建行为。经该局调查、勘验,于当年10月23日向沈某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确认该房系违建,并限期拆除。沈某未在限定期限内拆除。后叶某又请求当地区政府履行强制拆除义务,但仍未完全拆除。故叶某向当地规划局和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区政府在履行职责中对沈某违法建设进行了协调等工作,但未积极采取措施,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未到位,属于不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一审判决区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拆除沈某违建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违建侵害的不止是公共利益,还可能威胁到邻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违法建设侵犯相邻权人合法权益难以救济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薄弱环节。《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规定了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这两部法律是本案中叶某起诉的主要法律依据。并且,行政机关执法不是敷衍了事,而应达到切实保护受损或可能受损的法益的程度。否则,利害关系人仍有权通过司法渠道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履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