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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管辖的四个应知

发布时间: 2018-06-12 浏览次数:1455
近年来,涉及公司治理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重点。就公司诉讼而言,实务中关注较多的是实体问题的处理规则,对于管辖问题则关注较少。但在处理公司诉讼业务时,管辖的确定又是必不可少的。所以笔者想借此文对公司诉讼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1、公司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对公司诉讼的界定较为全面,可以借鉴。该指引载明:公司诉讼是指“因公司在设立、运营、变更、消灭过程中与公司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基于出资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而依据《公司法》等规制公司治理相关法律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
 
对于这类纠纷中的常见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i]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ii]规定由公司住所地管辖。这一般被理解为公司诉讼的管辖原则。
 
 
2、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哪些公司诉讼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共十二类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上述十二类纠纷由公司住所地管辖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管辖问题上争执,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防止发生就相同事实作出相异裁判的情况。
 
但公司诉讼仅指在上述两项规定中出现的十二类纠纷吗?显然不是。例如,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部分规定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共包括了二十五种公司诉讼类型。
 
由此引出的问题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均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吗?
 
 
3、公司诉讼管辖原则的再探讨
研究适用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这十二类案件可以发现,这类纠纷均为公司组织行为的诉讼,其特征可以概括如下:1)此类诉讼往往存在与公司组织相关的多数利害关系人,涉及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多项法律关系的变动,具有团体法性质的诉讼程序和判决方面统一的规律。2)此类诉讼大多具备形成之诉的性质。3)此类诉讼的被告大多为公司,但对大部分第三人也发生法律效力即所谓判决的对世效力。
 
对比发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列举的二十五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并未全部包含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里。如出资协议纠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等“协议类纠纷”,再如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等“侵权类纠纷”等。这些纠纷通常不具有公司组织法上纠纷的性质,在确定管辖地时不能直接参照上述规定,需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关于管辖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最后,我们还要注意一类特殊的公司诉讼,即以外资公司为主体的公司诉讼。
 
 
4、外资公司诉讼的管辖有何特殊之处?
涉外案件主要影响级别管辖和归口办理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案件涉外因素包括:(1)当事人;(2)经常居所地;(3)诉讼标的物;(4)法律事实。具备以上任何一个因素,即属于涉外。
 
根据《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外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即对于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由特定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 
 
就外资公司的公司诉讼管辖,需要特别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的规定。
 
根据该通知,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即虽然外商独资企业为中国法人,但仍要参照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另外,该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民商事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
 
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发生的公司诉讼及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上述列明公司诉讼,除了要考虑是否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外,还得同时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由具有涉外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i]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ii]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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