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律师的萌芽 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5 世 纪 ,古希腊雅典已出现“雄辩家”。当时古希腊雅典的 诉讼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庭审时允许双方当事人发言并进行辩论,也允许当事人委 托他人撰写发言稿,并由被委托人在法庭上宣读。法官听取了双方的辩论并检验了双方 提交的证据后,作出裁决。 这种受委托为当事人撰写发言稿,并在法庭上为其辩论的人被称为“雄辩家”,有点 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人。但由于这些“雄辩家”的活动没有形成一种职业,“雄辩家”也 没有形成一个阶层,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4对其进行调整,所以古希腊雅典的“雄辩 家”只能看作是律师的萌芽。 二 、律师制度的靼源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大约在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就有了律师制度的雏 形 。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所谓“保护人”制度,是指保护人代表被保护人进行诉讼行为,即由作为保护人的亲 属 、朋友陪同被保护人出席法庭,在法庭审理时提供意见和帮助。当然,能够作为保护人 的只是少数地位显赫的公民,而且诉讼代理人的选任必须在法庭上为之。起初当事入进 行诉讼时必须亲自到庭,后来发展到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可委托他人到庭诉 讼 ,代理人出庭应诉都以自己的名义。 公 元 前 3 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 罗马公民均享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进行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 围。一些善于辞令的人就经常代人出庭辩护和代人办案,被称为“辩护士”。著名的古罗 马法律文献《十二铜表法》中有多处关于辩护人出庭进行辩护活动的记载。 罗马共和国后半期,经济生活迅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原有的法律规范已 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其统治秩序,罗马共和国制定和颁布了大 量法律、法令和规定。这一时期,法学家的活动十分活跃,不仅从事法学研究、著书立说, 而且解答法律上的疑难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等。 法学家的一系列活动,迎合了统治阶级的需要,法律顾问、律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位 一体的崇高地位得以确立。后 来 ,罗马皇帝又以诏令的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制度,律师 可以为平民咨询法律事项,法律也允许他人委托和聘请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活动,而且国 家通过考试来遴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丰富法律知识的善辩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规定 他们代理诉讼可以获得报酬^ 自此,人类历史上第一批职业律师正式诞生,标志着律师 制度得以确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