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

法律法规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发布时间: 2018-07-09 浏览次数:1014

  中国封建社会在政治上实行高度集权统治,经济上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诉

  讼结构实行的是纠问式的诉讼形式,被告人是被刑讯拷打的对象,有时对原告甚至证人

  进行刑讯,当事人原本无诉讼权利可言,更谈不上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由于缺乏律

  师制度产生的基础,千国古代虽然存在一些类似现代代理和辩护的现象,但是始终没有

  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及律师制度。直到清末,才从西方引进了律师制度。

  一 、中国古代代理诉讼现象

  据《周 礼 •秋官》记 载 凡 命 夫 命 妇 不 躬坐狱 讼 。”《周礼疏》又解释说:“古者取囚要

  辞皆对坐,治狱之吏皆有威严;恐狱吏亵,故不使命夫命妇亲坐。若取辞之时,不得不坐,

  当使其下属或子弟代¥ 也。”也就是说,为了使奴隶主不致在狱吏面前受辱,大夫以上的

  贵族涉及诉讼,必要时可以派下属或子弟代替出庭。

  据史料记载,公 元 前 7 世纪春秋时期,在元唄指控卫侯杀死叔武一案的审判中,卫侯

  因不便与其臣下元晅同堂辩论,就委派宁武子为证人,针庄子为坐、士荣为大士代表其出

  庭 。著名法律史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中认为:“士荣系充律师也。”公 元 前 563

  年 ,楚王叔陈生和伯舆争讼,王叔派其家载、伯舆派其大夫坐狱于庭,双方各自代表自己

  的主人进行了激烈的争辩。以上事例说明我国古代已有诉讼代理现象存在。

  史料还记载,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大夫邓析能言善辩,素好刑名,《淮南子》称他是“巧

  辩”之人,刘歆的《邓 析 子 •序》称他可以“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间”,并且“持之有故,言

  之成理”(《荀 子 •非十二子》)。邓析在诉讼中,不以周礼为准,《吕 氏 春 秋 •离 谓 》中记

  载 ,邓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邓

  析不仅助人诉讼,而且教人诉讼。《吕 氏 春 秋 •离谓》中还记载广与民有狱者约:大狱一

  衣 ,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由于邓析的法律思想及助人诉讼、传播诉讼法律知识的行为危害到奴隶主贵族到统

  治 ,邓析的活动和思想受到禁锢,最后本人也被奴隶主阶级以“巧辩而乱法”为由杀害。

  应该说,邓析的活动有些类似于现在的律师代理、辩护行为。

  从元代开始,如诉讼当事人•为老弱病残者,除了某些重大案件和涉及告者本身利益

  的案件外,可令家人亲属代理诉讼。《明会典》还 有 规 定 诬 告 者 ,罪坐代告之人。”中国

  古代的诉讼代理现象,就代理目的及代理人的身份而言与现代的诉讼理大相径庭:古代

  的诉讼代理主要是为维护贵族特权而设立,•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另外,在中国古代诉讼中还有一种现象非常值得注意,那就是讼师。中国古代有关

  诉讼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备,法律对于案件起诉、受理等都有明文规定,如违反规定,则要

  受到处罚,例如,控告不实的,控告者要受处罚;越级诉讼的,越诉者要受处罚;告状不合

  要求的,告者要受处罚。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普通人对于法律规定和如何打官司基本

  不懂,一旦诉诸公堂,不得不求助于人,于 是 ,就出现了一些读书识字的人开始代人写诉

  状和从事其他文字抄写工作,并以此为生,被人称为讼师。

  在明清两代,讼师普遍存在,而且还有了专门传授如何代写词状的专著,如明代的

  《做状十段锦》。但这些人的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有些讼师常

  挑词架讼、骗取钱财、坑害百姓•被人称为“讼棍”,既被百姓痛恶,也为统治阶级所不容。

  早在《唐律》中 就 规 定 诸 为 人 作 词 牒 ,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

  减诬告一等。”《明律》还 规 定 凡 教 唆 词 讼及为 人 作 词 状 ,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人同罪,

  若受人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申冤教令得

  实 ,及为人书写词状而无增减者,勿论 。”由于讼师缺乏法律保障,一直没有合法地位,所

  以直至清朝灭亡.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讼师始终没能发展成为律师。

咨询电话:

023-86599888

公司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重庆总商会大厦29楼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喻祖丰律师微信二维码:

客 户服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