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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发布时间: 2018-07-09 浏览次数:1012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外国侵略者凭借着不平等条约

  攫取了领事裁判权,设立了公审公廨,外国律师开始在中国出现,外国律师先在“租界”

  的法庭中执行职务,后来也在中国的庭堂之上出现,他们不仅担任外国当事人的代理人,

  一些中国人在与外国人发生诉讼时也往往寄希望于洋律师的帮助,请他们做代理人。

  为维护风雨飘摇的王朝政权,清 政 府 于 1 9 0 2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决定变法改制。修

  律大臣沈家本目睹这一现象,上书光绪皇帝:华人讼案借助外国律师“已觉扦格不通”,如

  果遇到与外国人打官司的“交涉事件”,请外国律师为自己“申诉”,外国律师绝没有帮助

  华人打官司而限制其本国人的,如此下去,“后患何堪设想”。因此,萁提出了建立中国律

  师制度的设想。 v

  1 9 0 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修订完成,其中律师一节(第 199?2 0 7 条)对于取得

  律师资格的条件、律师注册登记的程序、律师的职责、违法违纪的处罚以及外国律师在通

  商口岸办案的获取程序等,都作了大体的规定。这个法典遭到各省督抚的一致反对,未

  能颁布实施。19 1 1年 ,修订法律馆重新编成《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草案》,再次规

  定了律师制度•但是未及审核、颁布,清王朝就被推翻了。

  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和司法改革,准

  备仿效资本主义国家采用律师制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草案,后因袁世凯

  窃取了革命果实、解散了临时政府而未能公布。这一时期,苏杭地区率先建立了辩护士

  会 ,接着上海地区也组织起中华民国律师总工会。苏沪地区的律师组织、律师纷纷到都

  督府领凭注册,出庭办案。

  1 9 1 2年 4 月 ,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临时政府从南京迁往北京,开始北洋

  政府统治时期。北洋军阀政府在继承清末法统的同时,又颁布了大量新的法规。在律师

  制度方面,北 洋 政 府 于 1 9 1 2年 9 月开始相继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

  程》《律师惩戒暂行规则》《律师甄别章程》等 ,并颁布施行,其 中 ,《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

  中国律师制度的开始。 • •

  该章程共8 章 3 8 条 ,规定有律师资格、律师证书、律师名簿、律师职务、律帅义务、律

  师公会、律师惩戒等,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律师必须是男性;律 师 年 龄限 制在 2 0 岁以上;

  律师履行职务无区域限制等。此外,1 9 2 0年北洋政府还公布了《无领事裁判权国律师届

  庭暂行章程》,这是有条件地承认外国人充任中国律师的最初立法规定,也是中华民国默

  认司法主权不统一的一个实例。这 一 时 期 律 师 队 伍 有 了 较 大发展,全国律师达两千

  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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