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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民国律师的相关介绍

发布时间: 2018-07-09 浏览次数:1332

  民国时候,法律的近代^化使公民取得了聘请诉讼代理人代理法律事务的权利,伴随

  着西方律师制度的引进,真正意冬上的律师终于出现了,从那时起到今天,律师不再是法

  律打击的对象。律师与讼师不同,讼师多是半路出家,律师要开展业务,必须经过专业的

  法律培训,通过资格考试后取得执业证书。

  民国时期的律师章程规定了律师应具备的资格:首 先 必须是满2 1 岁以上的中国公

  民;其次是参加律师考试成绩合格,或依本章程有免试之资格。所谓免试资格指:第一,

  具有司法官之资格者;第二•经甄拔律师委员会审议合格者,主要是在国外学习法律专业

  成绩优秀或曾修读法律专业,毕业后长期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

  1 9 2 7年_7月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律师章程》,用以代替北洋政府的《律师暂行章

  程》,1 9 3 5年还起草了《律师法》,19 4 1年公布实施。之后 ,相继颁布了《律师法实施细则》

  《律师登录规则》《律师惩戒规则》《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大纲》《外国人在中国

  充任律师办法》《律师检核办法》等 。

  这些律师立法基本上沿袭孓北洋政府的律师制度,并参照西方国家律师制度,增添

  了一些新的内容,如 :提高律师年龄至2 1 岁以上;允许女性担任律师;增加律师公会就法

  律修改问题向司法行政部长提出建议的权利律师登录限于两个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

  增设高等法院接受律师惩戒诉讼和惩戒委员会及司法部长复审的规定等。

  1 9 2 8年 ,经各地律师公会发起,“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经 司 法行政 部 核 准成立 ,于

  1 9 2 9年 5 月在南京召开成立大会,此后每年召开会员大会一次。1 9 4 8年 ,“中华民国律

  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成立,并 于 同 年 9 月 9 日在南京召开第一届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

  举理、监事 ,成立理事会及监事会,9 月 9 日也成为中华民国律师节。国民党政府时期,律

  师可以个人开业,著名律师收取高额酬金,面且与司法界、政界关系密切,能请得起这些

  律师的往往是有产者。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律师业有所发展,律师法规较以前完备,律师人数也有所增加。

  律师队伍中也不乏像沈钧儒、史良、施洋这样追求民主、维护正义的进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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