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 1 6年 8 月 1 2 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在为被告人王某涉嫌以办理经济适 用房房号为名,诈 骗 3 5 名被害人3 5 0万元财产一案辩护时,出人意料地提出本案应定比 诈骗罪更重的罪名,“类似非法集资罪或合同诈骗”。事后李某辩解这只是他的一个“另 辟蹊径”的辩护思路,意图将此案认定为一种新的犯罪形态而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由于 这种意图并未在法庭上清晰表达,这种说法显然不被外界所理解和认可,以致酿成不但 被告人王某当庭要求更换律师,而且业内有人认为应当取消李某的律师资格的严重 后果。 ' [问题] 律师李某对当事人的罪名选择何以背离了辩护人的职责? [解析] ' 《律师法》第 3 1 条 规 定 律师担任辩护 人 的 ,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合法权益。”可见,无论律师李某的动机如何,然而在其辩护方法,特别是对当'事人罪名 的选择问题上,均背离了律师职责定位和职业操守要求。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 0 0 9年修订版)明确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 信 ,勤勉尽责,依照事实_ 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 和正义。衡量律师是否“勤勉尽责”不能以诉讼胜败为标准,而应省看律师是否发现了所 有应当发现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是否很好地表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或代理 意见,是否能审时度势地采用恰当的方式让法庭接受律师的意见。对于律师来说,刑事 辩护业务绝不是低端业务,祕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必要的专业门槛,使刑辩律师成 为更加值得追求、更为民众认可、更加崇高的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