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私自收受委托人财务,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见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但合同关系并不能揭示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本质,其在本质上是超越合同关系和合同文关系的。 《律师法》第 4 0 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專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 ( 七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 八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得证据; ( 七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 八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构成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核心要素是信任:合法、合作、诚信 、独立。在这几项要素 中,信任,是建立、维系和发展律师与委托人良好关系的前提。合 法 ,是律师提供法律服 务所须遵循的底线和原则。合作,是达 成委 托人委托目标的先决条件。诚 信 ,是律师 职业价值标准的基本定位。独 立 ,是 律师维护自身社会地位和实现职业使命的基本 保证。 律师是根据委托合同而具体从业的。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始终遵循为委托人 依法据实辩护和委托人合法利益至上的原则,负有竭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委 托人的目标几乎是唯一的,委托人基于诉讼业务或非诉讼业务之专业需要而聘请律师, 期待通过其执业活动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律师在努力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和追求自我 发展的同时,还要注重碑会正义和法律公正,所以,律师和委托人的利益取舍和价值标准 有时差异颇大。 律师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开展业务,必须始终做到依据法律和法治标准来断善 恶 、明是非、辨正邪、知 荣 辱 ,从来不应当被委托人的意志所左右,或被其不正当利益所 绑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