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参 加 全 国统一 司 法 考 试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司考办法》)对有关报名的条件、考试、考试组 织及资格授予等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 1. 报名条件 . 《司考办法》第 1 5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4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 知识; ( 5 )品行良好。 《司考办法》第 1 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 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i 效 : # ( 1 )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2 )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 3 )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 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 2. 考试 《司考办法》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司法考 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 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 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 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 3. 考试组织 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 置 、考试纪律、命题、监考、评卷等考务工作的规则,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规定。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 务工作。 ' 4. 资格授予 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缋合格,并不具有《司考办法》第 1 6 条规定 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违反《司考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