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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的考核授予

发布时间: 2018-07-10 浏览次数:1112

  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除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外,我国还规定了考核授予的方式作

  为考试制度的补充。考核授予制度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不经参加司法考试,按 .

  照一定的程序考核授予其律师资格的制度。考核授予有利于将那些具备较高的法律业

  务素质,长期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或实践工,作的人员吸收到律师队伍中来,有利于缓解我

  国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

  《律师法》第 8 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

  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

  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 4 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

  身体健康,年 龄 在 6 5 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

  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

  师资格: — 二 二 ^

  ( 1 )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

  称的;

  ( 2 )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

  一年以上的;

  ( 3 )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 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师资格:

  ( 1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 2 )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

  (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4 )伪•造证明材料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 5 )其他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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