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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居民取得内地律师资格证的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7-10 浏览次数:1022

  司法部公布的《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 5 条 规 定 台 湾 居 民 在 考

  试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证明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身

  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户籍誊本

  或者户口名簿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

  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

  其 第 6 条规定:“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持大陆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以

  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

  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有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可以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

  輝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在不同的地点申请,程序上会有所区别:在大陆报名参加

  考试合格的人员,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照规定程序审查

  上报;在香港、澳门地区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司法部委托的承办资格申请受理事

  务的大陆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司法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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