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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7-10 浏览次数:1180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

  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

  师执业档寒。®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2 0 1 0年 ,

  全国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d 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

  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 、自治区、

  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

  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

  律师事务所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

  核意见。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其

  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虔考核备案”专用章。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应

  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

  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

  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

  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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