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 0 1 3年 5 月 3 0 日,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丈夫委 托 ,指派律师何务、胡某为李某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6 月 1 0 日上午1 0 时,律师与李某 进行第二次会见。会见谈话还没.开始,广西海关缉私局派出的地场警员就说会见时间限 制 2 0 分钟,并且制止犯罪嫌疑人陈述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该警员自称是依据缉私局的“内部规定”执行公务。两名律师随后要求缉私局公开 “内部规定”。由于没有得到对方的书面答复,两名律师认为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遂 将侦查机关广西海关缉私局诉到广西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 海南省海口市民林某、王某,于 2012年 6 月 3 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 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一直没有向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林某亲属委托北京市正海律 师事务所程某担任林某的律师,王某亲属委托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张某担任其律师。 2 0 1 2年 6 月 1 0 日,两名律师至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处,按照《律师法》第 3 3 条的规定, 要求会见这两名犯罪嫌疑人。但遭到拒绝。在向海口市公安局、检察院等多个部门投诉 无果后,北京律师程某将海口市公安局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依据《律师法》 安排两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① 上述两案中侦查机关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益?该权益受保护的法律依 据是什么? [解析] 两案中侦查机关的做法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 4 7 条在维护律师 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方面作出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或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都控告应当及进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 以糾正。” , 因此,判案的法官认为,案件中两名律师难以实现会见权,应当向检察机关反映,到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适当,因此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