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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享有刑事辩护豁免权和调查取证权

发布时间: 2018-07-17 浏览次数:1470

  《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镑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赋予辩护和代理律师的豁免权即律师在诉讼中的言论不受追究。西方一些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律师的辩护豁免权,当律师为一位有罪的人作无罪辩护时,法院是决不会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的。律师的这一权利是由律师所执行职务的特殊性决定的,是律师履行其职责,实现其使命的必备条件。

  阅卷权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为了全面、详细地了解案情,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律师法》第3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8条都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曰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修订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扩大了阅卷范围;将以前的只可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大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并明确律师可以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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