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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权利

发布时间: 2018-07-18 浏览次数:1303

  《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根据这一规定,律 师 在 接 受委托 后 ,律师有权拒绝或者代理'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

  方面。

  ( 1 )委托事项违法,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办理的法律事务或者要求律师提供的法

  律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如当事人委托律师在法庭上作伪证等。

  ( 2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 3 )委托人故意隐瞒事实,即委托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陈述案件情况,却要

  求律师为其开脱罪责或要求律师向法庭回答问题的。

  ( 4 )如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如律师因身体健康状况无法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的,

  或委托人侮辱律师人格尊严的。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律师同样享有依法拒绝辩护或代

  理权。

  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因为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

  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如果是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拒绝辩护的,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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