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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9月2日23时许,发布对9月1日上海交警执法事件的处理通报:因民警超出合理的控制限度,松江分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涉事女子张某无理纠缠、威胁,甚至推搡阻挠民警正常执法,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张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什么是记大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什么是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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