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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知名律师浅谈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18-04-11 浏览次数:914

  重庆知名律师浅谈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贪污罪与受贿罪都是属于以权谋私的职务型犯罪。这是从事公务的人员,有贪财图利的动机和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在法定刑的设置上是完全一致的。

 

  其实,两罪相互之间犯罪客体、主体的不完全相同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两罪的客观方面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首先,“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不同。受贿罪的职责则集中在行为行为的运用上。职务侵占罪在侵占罪中的地位主要是权力和功能上的操作,而仅限于处理经手和管理公共财产的地位。受也就是说,在受贿罪中,任何可以交换他人财产的工作都可以使用,包括在职人员、在职人员,甚至是与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责或其他职责,这些工作都可以使用;贪污罪是指在职务侵占罪中不使用职务财产的处理和管理,不包括将来和过去、其他人或其现任职务、处理财产职务的行为。

 

  其次,对职务的利用方式不同。在受贿罪中,使用职务便利是向他人谋取利益,然后从受益人那里得到钱财;腐败犯罪,行为人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使用,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人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获取公共财产,没有任何中间环节。

 

  再次,非法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同。在受贿罪中,使用人收受、收受财物的行为,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贪污罪中,行为人占有财物是在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行为之后。

 

  二、两罪犯罪对象即非法获取的财物有所不同

 

  根据重庆知名律师所知受贿罪的财产既可以是公有财产,也可以是私人法定财产,但财产不是单位所有的,而是其他人的财产;对贪污罪犯罪对象的原则是公共财产,是我的主管,管理,处理单位或部门或公共产权单位直接管理的,如果是公共财产,而是属于他人或其他单位的财产,而本人没有经管、经手之职务,则不属于贪污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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