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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知名律师之什么情形下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发布时间: 2018-04-11 浏览次数:963
重庆知名律师之什么情形下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


  (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


  第十条 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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