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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信合同及管理不规范引起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 2018-04-27 浏览次数:1039


关于授信合同及管理不规范引起的法律风险

 

       光大银行将近年司法案件中涉及授信合同签订不规范及授信管理不规范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总结如下:

一、银行签订、使用合同不规范引起的法律风险

1、合同未面签客户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部分客户经理采取的方式是先将盖有银行印章的合同全部交由客户,由客户另行签字、盖章完成后再提供给银行。

法律风险
这种"背靠背"的签约方式为客户签字或盖章的虚假提供了可能,由此在诉讼中引发对合同真实性的争议;

2、合同文本未加盖骑缝章

法律风险
易导致客户在诉讼中抗辩银行所提供的合同系经过变造或更换主要内容形成,对合同相关内容的真实性提出抗辩与异议;

3、合同落款没有签署时间

法律风险
可能会影响到法院对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基础的事实的判断和认定,难以保障我行的权益;

4、合同上的手写内容未经客户再确认

不少案件中,因为银行提供的合同上有相关手写内容,且未经过客户的在确认,同时借款人或担保人持有的同一合同上却没有。

法律风险
容易导致银行的相关权益存在异议性,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5、签订担保合同时未要求担保人提供公司章程以及同意对外担保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法律风险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诉讼中会因此产生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

6、主合同、从合同的签订主体分别为总(分)行、支行。

如某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承兑协议由总(分)行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则由支行与担保人签订,承兑协议亦是支行在履行。

法律风险
容易由此带来适格当事人、管辖、合同主体、担保人责任承担等一系列争议问题;

7、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所担保的债务范围表述不明确。

法律风险
诉讼中会造成对保证人、抵押人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产生争议;

二、客户提供的合同不规范引起的法律风险

银行开展的部分授信业务(如保理业务),必须要有客户提供的具有正式贸易背景的购销合同、应收账款基础买卖合同等为前提,但因客户提供的相关合同文本内容不确定、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银行的相关权益无法得到司法支持,从而造成银行的债权损失。

典型案例
某银行与借款人A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A公司以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签订的人民币6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银行向A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A公司逾期未偿还贷款,银行遂提起诉讼。

但在诉讼中,银行诉请对A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该诉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A公司向银行提交的两份“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签订时间为2013年11月的《商品销售合同》,卖方为A公司、买方为B公司,内容为:“一、订货内容为,规格为787的双胶纸7000吨总金额4204.75万元;…三、到货期限/交货地点/方式:由需方下单,供方凭单发货;…七、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7个月内经结算后以转账方式支付…合同有效期限: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10月26日”。

2
签订时间为2013年11月的《产品销售合同》,卖方为A公司、买方为C公司,合同价款为1984万元,其他约定与前份销售合同内容一致。


法院裁判依据:
1
从两份买卖合同内容来看,其签约时间均为2013年11月,合同虽约定需方订货的品名、数量、总价等,但合同亦约定“由需方下单、供方凭单发货”、“货到7个月内经结算后以转账方式支付”、“有效期限为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10月26日”等内容,可知该两份合同仅为供货的框架协议,具体供货数量还应由需方下单确定,A公司系将将来一定期间内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但“将来应收账款”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并非确定已产生的债权,且银行在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行使“应收账款”质权时,亦无法向法院明确至其起诉之时已产生并确定的“应收账款”,诉讼请求不明确。

2
本案中, 银行接受“将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未对该“将来应收账款”价值及实现该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仍无法向法院明确“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履行情况,违背了商业银行安全性的经营原则及上述法律规定,导致本案贷款债权缺乏有效担保而产生无法实现之风险。

建议:
严格审核担保物,避免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犯罪。

三、授信管理不尽职引起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一些案件中出现担保人会在诉讼中抗辩因借款人未将贷款用于约定用途,故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保证人利用《贷款通则》中规定的“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条款,抗辩银行没有按规定进行贷后追踪调查和管理,一旦银行确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对贷款用途进行了追踪检查,银行就可能面临无法追偿担保权的法律风险。有些案件中还发现,一些企业在以生产经营为名从银行获取贷款后,并未将贷款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归还企业高额民间借贷债务、企业主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奢侈消费、赌博,有的甚至用于高利转贷等的犯罪活动,最终在诉讼中,因为银行授信管理的不尽职导致了相关担保责任的流失,债权失去保障,相关损失只能由银行自行承担。

针对以上问题,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银行金融风险,建议大家:
1
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要求签订、使用、审查合同,面签客户,合同要素填写完整。

合同的规范签订、使用、审查,可以避免产生法律风险,是金融风险事前防范的重要基础。各机构应提高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强对客户经理的法律风险教育培训工作,同时注重对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客户经理必须做到面签客户,合同要素填写完整,合同须加盖骑缝章,主、从合同关于抵质押物的要素填写一致,合同签订主体一致,确保我行权益。
2
加强授信管理,尽职调查,加强贷后追踪检查。

担保的提供并不能完全确保贷款的风险控制,因为抵押物可能会贬值、灭失,保证人的责任承担能力可能会减弱或丧失。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贷后追踪检查缺失等管理不尽职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了贷款企业将贷款资金转作他用,增加了贷款资金的安全风险。提醒各单位应按照业务操作规范要求,在贷后积极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以掌握贷款资金去向,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从而有利于及早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有效防范贷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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