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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事件最新进展折射出的两个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18-05-28 浏览次数:974
 
 
进展一
      2018年5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取保候审的谭秦东前往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车陂派出所接受问询。当天晚10时出来后,便开始出现胡言乱语、自言自语、情绪失控及自残行为。随后,送至医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进展二
      2018年5月17日下午,谭秦东在其妻微博公开发文向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致歉,称本人在写作时使用了“毒药”作为标题,主要是想用这种“抓眼球”的方式吸引读者,希望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谅解。随后,鸿茅药洒公司发出声明称,公司研究决定接受谭秦东所做的致歉声明,同时向凉城县公安局撤回报案并向凉城县人民法院撤回侵权诉讼。
 
第一个法律问题是
      嫌疑人得了创伤后应激障碍,是否可以判定其受到了刑讯逼供,之前所作的供述是否可以排除?
     创伤后应激障碍( PTSD)是指个体经历、目睹或遭遇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胁,或严重的受伤,或躯体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通过对该病症描述的分析,结合刑事案件的办理,如果行为人在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是一名没有任何精神障碍、没有受到过死亡等外界强烈刺激的人,那么当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当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或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时,方可得此病。所以,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如果得了此病,可以判定其应该是受到了刑讯或者威胁,作为辩护律师,此时应依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向办案机关及检察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法律问题是
       鸿茅药酒公司向凉城县公安局撤回报案并同时向凉城县人民法院撤回侵权诉讼,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作撤案处理呢?
     撤销案件是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的规定,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撤案都有严格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哪些情形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呢?《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结合到本案中,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还是第(四)种呢?根据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四种: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在我国,侮辱诽谤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2018年1月内蒙古警方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将谭秦东跨省从广州抓捕。所以,从目前谭秦东涉嫌的罪名看,本案显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以鸿茅药酒公司向凉城县公安局撤回报案,公安机关也不会撤销案件。那么本案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法理上来讲,是指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是指行为本身当时的性质及造成的后果,通过事后弥补降低损害,属于事后补救行为,不可以削减当时行为的危害性,二者不可混为一谈,否则所有存在被害的案件,只要嫌疑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都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了,这样会很容易造成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事件的发生。本案谭秦东的行为是否具备了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不具备,那么谭秦东则无罪,检察院应当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不起诉,或公安机关主动撤销案件;如果具备了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那么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通过鸿茅药酒侵权诉讼所主张的诉求及公安机关抓捕的力度、谭秦东的羁押期限,本案很难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综上,鸿茅药酒公司向凉城县公安局撤回报案并同时向凉城县人民法院撤回侵权诉讼,对凉城县公安机关是否作撤案处理不会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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