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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小法”想告诉你,法律和他们在用力度与柔软伴你成长

发布时间: 2018-06-01 浏览次数:1336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对于孩子们来说,可谓是最欢乐的日子。他们不仅收到了心仪的礼物,还能享受没有作业的额外假期。
 
 
 
他们这些祖国未来的花骨朵儿们,也许并不知道,幸福生活的背后,不仅有法律顶层设计者们为他们搭起严密的保护之翼,而且还有无私奉献的公益志愿者们为改变他们的现状与未来四处奔走。
 
 
 
今天,“小法”就想聊聊这些具有温度的法律制度以及公益志愿者们的那些事儿。
 
 
 
 
法律设计者为儿童搭建保护大厦
 
 
 
儿童是一个家庭的未来,一个国家的未来,也是人类的未来。
 
 
 
用法律的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是不折不扣的国际惯例,也是法治国家的责任所在。自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步构建法律体系以来,我们国家的立法速度和司法人性化步伐有目共睹。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刑事法律制度的变迁,我们可以真切地感受到变化和进步。
 
 
 
作为一个人生污点,“前科”曾是许多失足者挥之不去的终生梦魇,那些在少不更事的未成年时犯下罪错者也不例外。正因如此,许多国家建立了“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还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写进特别法律中。由于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作用,该制度已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这样的制度设置,在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时,既不影响他们的前途,也有利于社会安定。
 
 
 
法律从制度设置和司法过程中呵护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说明法律和情感密切关联。换句话说,充满人性化的法律,是有温度的。
 
 
 
1
 
防狼术
 
 
 
家有女儿的父母,普遍比家有男孩的父母对孩子的安全多几分担忧。
 
 
 
来自2013年中期的数字显示,我国有3.67亿未成年人。如果按接近一比一的比例来看,全国至少有1.8亿个未成年女孩需要予以特别呵护。在呼吁家长、学校和社会对这些花季女孩进行保护的同时,我们更要对这些女孩儿说,学会防范犯罪比接受他人保护更为重要。
 
 
 
从犯罪学角度看,少年儿童、青年女性、老年体弱人群、智力低下或精神有缺陷的人群是易受害群体。
 
 
 
有专家建议,要改变目前女童性侵害救助现状,既要对女童普及自救、自助知识,教会她们怎样保护自己,社会也必须改变贞操观念,对被害女童同情、尊重。当然,法律也要及时介入。
 
 
 
长期从事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的佟丽华认为:“她们的认知能力有限,甚至无法意识到性侵害和父母打她一下有什么差别,更不要说自我保护了。她们太弱小了,身体和意识的局限是导致她们无法自我保护的重要原因。”
 
 
 
他认为,强有力的司法保护使前面的受害者免受再伤害,后面的受害者才会呼救。但是,司法保护带有亡羊补牢的含义,相比之下,把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手段教给孩子更为重要。李玫瑾教授建议,家长和学校、幼儿园的教师都可以选择一种适当的方式告诉孩子这样的知识,如通过做游戏的方式告诉孩子身体的哪些部位是别人可以碰的,哪些不可以。比如,握握手是可以的,别人把手伸进你的衣服触摸某些部位就不可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在《法律与生活》杂志发表的题为《女孩子如何防身》一文中,告诉女孩子们如何与色狼斗智斗勇和一旦遭遇性侵害该怎么办。他说,在遭受性侵害时,可以用四种招数对付色狼:
 
 
 
第一招叫“二龙戏珠”——上面两个手去直捣犯罪分子的两个眼睛,同时你底下的膝盖抬起来,去顶犯罪分子的下部;
 
 
 
第二招是预备石灰面和辣椒粉。一个女孩子单独住集体宿舍时,可准备一些石灰面和辣椒粉。如果遇到犯罪分子的侵害,可先把辣椒粉洒出去(人的眼睛很薄弱),然后再来个“二龙戏珠”,保准万无一失;
 
 
 
第三招是在家中备暗器;
 
 
 
第四招是逃生。
 
 
 
在被害后的求助中,注意保留证据。王大伟教授曾接过一个遭遇性侵害的女孩子的求助电话。女孩子在电话中说:“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没有地方去问,更不知道要和谁说。”王教授针对女孩子遭受性侵害后无处求助的情况,创作了一首歌谣:
 
 
 
歌 谣
 
 
 
保守秘密找医生,
 
毛发体液要取证,
 
受到侵害告亲人,
 
平复心理再报警。
 
 
 
2
 
李玫瑾的心理抚育
 
 
 
心理抚育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倡导的一个教育观念。她倡导家长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提供身体成长的物质条件的同时,也要给予孩子心理成长的营养。从犯罪心理的角度看,她认为“预防犯罪要从未成年人做起,而对未成年人的工作则须从家长们做起”。于是,每有适当的机会,她都会向家长传播心理抚育方面的理念和常识。
 
 
 
在全国妇联举办的一次论坛上,李玫瑾发言的主题就是家庭教育的几个理念。她倡导的理念包括:“人的心理发展有顺序性,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滞后反应”、“未成年人是被动的弱者,他的弱小和被动都决定他的一切是成人造成”、“家庭抚养不仅仅是物质的,更重要的是心理抚养”、“人性教育比智力教育更重要,性格才真正决定命运”、“家庭教育中对子女的爱护其前提是尊重,家长要知道儿童和生命的基本权利有哪些”、“改变孩子行为须先改变大人的行为”。
 
 
 
在谈到“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滞后反应”问题时,她说:“人的成长大致有三个时期,即1~6岁,6~12岁,12~18岁。12~18岁时人已经进入青春期,其独立意识与逆反心态就决定了,这一时期已经不是家庭教育的优势时期,所以,家教的最佳时期是12岁之前,即依恋期。”她特别指出,由于人的心理发展具有逻辑的进程,所以,“人在成年时出现的许多心理问题往往源于未成年”。
 
 
 
关于“物质抚育”和“心理抚育”的关系问题,她讲了三条重要的家庭教育理念:
 
 
 
给孩子挣钱的时间不如自己陪伴孩子的时间;
 
 
 
给孩子存钱的努力不如教给孩子做人做事的努力;
 
 
 
找奶妈带孩子不如自己辛苦带孩子。
 
 
 
3
 
“儿童不宜”那点事儿
 
 
 
从影片的宣传海报上,我们看到过“少儿不宜”。
 
 
 
“少儿不宜”,是很多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一条法则。在修订后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很多“少儿不宜”的内容。这些“少儿不宜”不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限制,而是保护与关怀。
 
 
 
为了保障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权益,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比如,针对老年人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针对女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未成年人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起施行。后来,由于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相当数量的未成年人沉溺于网吧无法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不当等问题的出现,这部法律经过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在这部法律中,就有多个条款是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儿童不宜”的规定。就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而言,是指那些经营方式、经营内容不符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并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消费娱乐场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主要有以下几种:
 
 
 
1.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电影院;
 
 
 
2.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室、游戏场;
 
 
 
3.营业性台球房;
 
 
 
4.电子游戏机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中小学生开放;
 
 
 
5.审定为“少儿不宜”的影片、录像、录音等播放场所。
 
 
 
4
 
“儿童人权”高于一般人权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四项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对上述四项权利都做了规定。
 
 
 
在这四项权利之外,受教育权也是未成年人一项重要权利。拒绝校园暴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氛围,既有利于保障受校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也是为了给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提供环境保障。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同时也是一个弱势群体。
 
 
 
正是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儿童权益的保障。为了充分保护儿童的权益,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这里所说的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未成年人”。《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分别是: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1990年8月29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为了保障儿童的基本人权,我国于199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司法三个方面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做了详尽规定。比如,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为期10年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来自新华社的报道显示,在这10年内,“纲要”确定的目标“基本实现”。
 
 
 
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在这份“纲要”中,对“保护儿童人身权益”等内容做了全面且广泛的规划。以“儿童与法律保护”方面为例,“纲要”在列举了12项“主要目标”的同时,详尽地制定了12项“策略措施”——包括“继续完善儿童保护的法律体系”、“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护理制度”等内容。
 
 
 
简而言之,儿童人权高于一般人权。儿童人权保护,是一项宏大事业。如果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合力保障儿童人权,我国的儿童人权状况一定会显著提高。
 
 
 
5
 
“儿童优先”是国际通行观念
 
 
 
如同“女士优先”一样,“儿童优先”在国际上也是一种通行的观念。如果说“女士优先”在某种意义上更侧重于礼仪的话,“儿童优先”则更侧重于权利。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公众心目中,“儿童优先”的意识比较薄弱。对很多人来说,对何为“儿童优先”都不甚了解。
 
 
 
我国从政府的层面倡导“儿童优先”始于200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发布。在该“刚要”中,提出了“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
 
 
 
在10年后的2011年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时,“儿童优先意识”的加强被提到了特别重要的位置。在“纲要”的五项基本原则中,包含“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两项原则。
 
 
 
“儿童优先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关于“儿童优先”的问题,比这一概念写进政府文件和相关规定中更为重要的是,公众应该养成“儿童优先”的意识。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发布时,《尊重儿童权利》一书的作者郝卫江如此描述“儿童优先”在我国的状况:“更多地停留在法律、政策、纸面、口号上。这些法律法规还没有成为自觉行为,真正的桥梁还没建立起来。谁能说出‘儿童优先’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好像谁也说不清楚。”在10年后的今天,情况并未出现根本性改变。
 
 
 
其实,“儿童优先”观念的养成,和对儿童的尊重关系密切。如果每个家长和教师去除“自己高于孩子”的旧观念,把孩子看作和自己一样的人——即成人平等地对待未成年人,把他们当作具有独立人格和尊严的人,“儿童优先”的意识一定会在社会生活中生根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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