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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草案提交二审 选任使用将分离 参审范围再扩大

发布时间: 2018-04-26 浏览次数:920
4月25日,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再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同初次审议相比,草案规定将陪审员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扩大了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细化陪审员履职保障等内容,进一步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经一次延期,三年试点即将届满。全国法院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参审范围、管理保障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制定我国首部人民陪审员法创造了条件。该法草案提交审议后,征求吸纳了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作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内容已趋成熟。


草案采纳选任与使用适当分离的建议,将陪审员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形成司法机关选荐、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选任工作机制,以扩大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


在选任方式上,草案结合试点经验,将“随机抽选”和“组织推荐”并行使用。“随机抽选”进行两次,即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候选人,经资格审查和征求本人意见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再从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陪审员人选;“组织推荐”相对简单易行,即根据审判活动的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候选人,经资格审查后确定为陪审员人选。以上两种方式确定的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中,以“组织推荐”产生的陪审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在初次审议的基础上,草案扩大了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在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案件中,增加了死刑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普通一审案件中,增加了“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规定,这些兜底性规定实质上大幅扩大了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范围。


在履职保障方面,草案强调陪审员和法官地位平等,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时,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为保护陪审员人身和住所安全,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因应我国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变化,草案增加规定,公证员、仲裁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同时强调,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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